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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新法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曾剑飞、曾锦尧、曾锦严与被执行人何礼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剑飞,曾锦尧,曾锦严,何礼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曾剑飞,男,汉族,广东省清远市人,住清远市清新区。系死者黄卫英的丈夫。申请执行人曾锦尧,男,汉族,广东省清远市人,住清远市清新区,系死者黄卫英的儿子。申请执行人曾锦严,男,汉族,广东省清远市人,住清远市清新区,系死者黄卫英的儿子。委托代理人叶俊宇,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丽丽,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何礼根,男,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户籍地址:新田县,系肇事车粤18-304**的车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剑飞、曾锦尧、曾锦严与被执行人何礼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具体去向不明,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车牌号为粤18-304**号变形拖拉机一辆,该财产正在处理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黄顺明审判员  曾金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劲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