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郭永训诉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训,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内行初字第15号原告郭永训,男。被告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周中才,任局长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训诉被告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永训撤诉确属自愿,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永训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郭晓菊审判员 程 玉陪审员 马凤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文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