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海信虹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图宇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信虹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上海图宇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22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信虹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上海图宇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上海信虹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图宇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信虹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图宇印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64,156元、案件受理费1,69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的生产设备与车辆,轮侯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一致并制定了还款方案。本院认为,本院依法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设备及车辆,暂时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协商达成分期履行还款方案,因在短时间内无法执行结束,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以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珮审 判 员 沈向阳代理审判员 徐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