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城民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郝鹏、刘建容与刘文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鹏,刘建容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1272号起诉人:郝鹏,男,汉族,生于1985年6月8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起诉人:刘建容,女,汉族,生于1968年4月6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系郝鹏之母。二起诉人委托代理人:龚文涛,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收到起诉人郝鹏、刘建容的诉状。二起诉人诉称:起诉人刘建容与起诉人郝鹏系母子关系,1998年7月1日,起诉人郝鹏之父、刘建容之夫郝明全以家庭承包经营的形式与雅安市雨城区孔坪乡大田村5组(原雅安市李坝乡大田村5组)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大田村5组将该组杨柳田耕田0.5亩、候家地耕田0.7亩、大塘头耕地0.5亩、房基田耕田1.8亩、锅圈弯耕地0.6亩等田地发包给郝明全及二起诉人耕种。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确认后向郝明全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载明土地承包人口为3人,即郝明全和二起诉人。因郝明全与起诉人刘建容进城务工且国家不允许土地荒芜,郝明全与起诉人刘建容便将部分土地交由被起诉人耕种。郝明全与起诉人刘建容2012年回家后,要求被起诉人归还土地却遭到拒绝。2012年5月5日郝明全病逝,二起诉人多次找到被起诉人协商并通过村、组调解均未果。故起诉人请求依法判决被起诉人归还位于雅安市雨城区孔坪乡大田村5组的杨柳田耕田0.5亩。被起诉人称:1999年11月15日,郝明全书面向集体申请退还了承包土地。2000年2月2日被起诉人向集体承包了大田村5组的杨柳田耕田0.5亩,并登记在了土地承包合同中,被起诉人一直在管理该土地,现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被起诉人。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故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本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郝鹏、刘建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赖守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华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