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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葛洲坝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王应平与朱俊杰、桂泽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应平,朱俊杰,桂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葛洲坝执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王应平。被执行人朱俊杰。被执行人桂泽华。葛洲坝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俊杰、桂泽华的银行存款27535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向秋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