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俞中与陈忠平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中,陈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849号(2015)崇执字第849号申请执行人俞中,男,196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执行人陈忠平,男,1964年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中与被执行人陈忠平(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336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忠平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县堡镇镇大通路XXX弄XXX号XXX室、堡镇镇向阳新村XXX号XXX室两套房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施杰代理审判员倪圣明审判员王勤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刘琦琳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审判长 樊 利审判员 王兴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宏伟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