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原市支行与艾某某、罗某某、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原市支行,艾某某,薛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4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原市支行,住所地开原市新城街五金城X号。负责人贾彦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艾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满族,住址开原市威远堡镇威远堡村X组X号。被执行人薛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满族,住址开原市威远堡镇威远堡村X组X号。被执行人罗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满族,住址同上威远堡镇1委X组X号。被执行人艾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满族,住址开原市威远堡镇1委X组X号。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艾某某、薛某某、罗某某、艾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罗某某在中国邮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原市支行62179923300XXXX2436账户内的存款130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邢志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