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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民一终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孙红与安徽城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红,安徽城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1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红,女,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凌远龙,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城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延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怀畅,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杰,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红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城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淮民一初字第02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孙红的委托代理人凌远龙,安徽城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怀畅、吴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4)淮民一初字第023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钟如君审判员  熊爱军审判员  刘俊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明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