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09号原告刘某某,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董某某,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边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 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