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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09号原告刘某某,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董某某,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边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 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