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执字第6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任学荣申请执行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学荣,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656-1号申请人任学荣。被申请人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芬芬,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攀民终字第9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二支行的银行存款38759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天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 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