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华宾与马中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宾,马中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363号原告陈华宾,农民。被告马中健,农民。原告陈华宾与被告马中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新所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华宾、马中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华宾诉称:2014年3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用于周转,约定于2014年5月8日归还,如不按期还款,应支付2%月利息,并承担违约金。但被告未能履约,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被告马中健辩称:原告起诉是事实,这钱应当还。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华宾在庭审中提交的一份《借款协议》载明:“借款协议马中健向陈华宾借款人民币2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3月8日起至2014年5月8日止;马中健保证按时归还借款,如到期不还应向陈华宾支付月利率2%的利息,还应向陈华宾支付借款本金30%的违约金,并承担陈华宾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代理费等费用。出借人:陈华宾。借款人:马中健。2014年3月8日。”被告马中健对此《借款协议》无异议。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陈华宾提交的《借款协议》1份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陈华宾与被告马中健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马中健应当承担向陈华宾偿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的民事责任。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借贷合同当事人既约定借款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后的违约金与利息之和不得超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的规定,借贷当事人既约定借款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其违约金与利息之和不得超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超出此限度的部分利息不予保护。原告陈华宾请求的按照月息2%计算借款逾期利息并按借款本金30%支付违约金的两项之和显然超出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对其超出的部分利息及违约金依法不予保护。综上,对本案的借款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之和只能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中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华宾支付借款人民币2万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之和自2014年5月9日起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马中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袁新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林婷婷书 记 员 刘 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3页共5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