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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执字第004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局与连云港市公路管理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局,连云港市公路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字第00473-1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14号。法定代表人朱向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健,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公路管理处,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号。法定代表人金立富,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程杰,该处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局(以下简称市海洋渔业局)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路处)海洋行政处罚一案,市海洋渔业局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的连海执处罚(201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责令被执行人市公路处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5197500元的行政处罚;二、被执行人市公路处应于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人民币5197500元,缴至中国海监连云港市支队银行账户。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金额为:5197500元)。因被执行人市公路处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市海洋渔业局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市公路处以该处属行政事业法人,担负着全市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等职能,所有资金来源于省公路局,且专款专用,暂无力承担10395000元的罚款及滞纳金;如果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必然会影响在建公路工程的建设、养护经费的正常使用及养路工人的工资发放,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为由,请求本院暂缓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市公路处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市海洋渔业局与被执行人市公路处均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暂不具备执行的土地使用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局作出的连海执处罚(201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吕在春执行员  徐明山执行员  牟宗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成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