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连云区宿城乡高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连云港市连云振兴紫菜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连云区宿城乡高庄村村民委员会,连云港市连云振兴紫菜厂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913号原告连云港市连云区宿城乡高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宿城乡高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廷全,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随来,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连云港市连云振兴紫菜厂,住所地宿城街道办事处南山湾大板桥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夏心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连云区宿城乡高庄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连云港市连云振兴紫菜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市连云区宿城乡高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市连云区宿城乡高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广侠二〇一五年五���十八日书 记 员 俞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