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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安民初字第4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黄运平与广安腾飞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运平,广安腾飞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安民初字第4149号原告黄运平,男,生于1966年5月14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代理人毛忠定,男,生于1968年7月28日,汉族。被告广安腾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唐瑞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建,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运平与被告广安腾飞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黄运平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运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运平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洪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