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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刑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路某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初字第00262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路某,农民。2012年10月24日因非法行医被张家港市卫生局没收现场查见的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2200元;2014年3月21日因非法行医被张家港市卫生局没收现场查见的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艳、被告人路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路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先后2次因非法行医被张家港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后,仍于2015年1月29日上午,到张家港市金港镇柏林村3组61号非法行医,后被民警查获。被告人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扣押了相关的药品、器械暂存于张家港市公安局。上述事实,被告人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说明、案件查破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路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被告人路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路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路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二、扣押的药品、器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钱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冰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