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冯现臣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银行结算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6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现臣,住平顶山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暴吞,住平顶山市高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负责人:申松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崔玉生,该行职工。再审申请人冯现臣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平顶山分行)银行结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民三终字第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冯现臣申请再审称:农行平顶山分行在明知冯现臣所要汇出款项的收款人与持卡人的名字不符的情况下,仍然将款打走,农行平顶山分行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请求依法再审。农行平顶山分行提交意见称:冯现臣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本院认为:冯现臣通过农行平顶山分行网点为户名“童意坚”,卡号为6228480732228526719的账户存款20000元,农行平顶山分行打印的存款凭条显示户名为“童益坚”,虽然与冯现臣填写的“童意坚”有误,但卡号、存款金额一致,且该存款凭条经冯现臣本人核对后在签名处签名。由于冯现臣自认在电话中听说所打卡号的户名为“童意坚”,不知道是哪个“yi”字,为此,冯现臣在该打印的存款凭条客户签名处签名的行为,应视为其对银行记录的存款业务的确认。结合案发当日上午冯现臣在农行平顶山分行另一网点存入户名为”童意坚“,卡号为6228480732228526719款项6000元的事实,原审对冯现臣以农行平顶山分行违反操作规范,应赔偿其经济损失的理由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二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妥当,冯现臣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冯现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现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保林审 判 员 王海清代理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妍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