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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上海佰斯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京银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佰斯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京银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962号原告上海佰斯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琳。委托代理人杨丽君。委托代理人沈梅芳。被告上海京银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虎。委托代理人孙德浩。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佰斯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京银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佰斯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佰斯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佰斯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佰斯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 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钰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