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周传长与洪启胜、马玉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传长,洪启胜,马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280号申请执行人:周传长,男,汉族,1969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洪启胜,男,汉族,1964年10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马玉梅,女,汉族,1964年8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申请执行人周传长与被执行人洪启胜、马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二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洪启胜银行存款壹拾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安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