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3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志强与杨玉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强,杨玉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693号原告张志强,男,26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杨玉洁,男,30岁,满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强诉被告杨玉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志强于2015年5月15日以事实证据有变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玉洁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强撤回对被告杨玉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志强负担。审判员 林立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