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2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浙江安达担保有限公司与朱时均、叶增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安达担保有限公司,朱时均,叶增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284-2号原告浙江安达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富红。委托代理人周宏寅、汪富美(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朱时均。被告叶增钏。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安达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时均、叶增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安达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安达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安达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浙江安达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峰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人民陪审员 宋国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何颖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