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2015)东民初字第571号原告苏成喜与被告何世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成喜,何世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71号原告苏成喜。被告何世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成喜与被告何世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成喜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成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苏成喜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淑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繁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