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金旺与内蒙古绿邦圣泰蔬菜种养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旺,内蒙古绿邦圣泰蔬菜种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初字第00174号原告王金旺,男,1955年9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6221955********,汉族,农民。住和林县城关镇盛乐街。被告内蒙古绿邦圣泰蔬菜种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和林县城关镇中喇嘛盖村。法定代表人徐润枝,公司经理。原告王金旺诉被告内蒙古绿邦圣泰蔬菜种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绿邦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内蒙古绿邦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金旺诉称,2012年开始我在被告公司的基地上负责建两栋办公楼,工程结束后被告内蒙古绿邦公司仅支付了我一部分工程款,后来被告给我写了一张欠条,写明欠我工资款90000元,但是至今没有给付我。现在为了维护我自己的合法权益,只好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内蒙古绿邦公司偿还我工资款90000元。被告内蒙古绿邦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金旺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负责为被告内蒙古绿邦公司新建办公楼。工程完工后,被告内蒙古绿邦公司仅向原告王金旺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并于2014年12月8日向原告王金旺出具了欠款9万元的欠条一张,该欠条上加盖了被告内蒙古绿邦公司的公章,并在欠款人处有被告公司法人代表徐润枝的签名。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内蒙古绿邦公司一直没有向原告王金旺支付欠款。现原告王金旺因索要欠款不能,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内蒙古绿邦圣泰蔬菜种养殖有限公司对原告王金旺欠款90000元的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内蒙古绿邦圣泰蔬菜种养殖有限公司应立即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绿邦圣泰蔬菜种养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金旺欠款9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被告内蒙古绿邦圣泰蔬菜种养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丁德明人民陪审员 董团英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