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贵诉王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王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386号原告王贵,男,1951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君(又名王伟),男,32岁,汉族,个体养牛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诉被告王君(又名王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王君(又名王伟)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王君(又名王伟)起诉。本院认为,在此案进行审理时,原告王贵因与被告王君(又名王伟)达成和解并提出撤回被告王君(又名王伟)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撤回对王君(又名王伟)的起诉。审判员 焦 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书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