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陈志全与毛友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全,毛友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56号原告陈志全,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宜黄县人,农民,住宜黄县。被告毛友根,男,汉族。1985年10月25日出生,宜黄县人,住宜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全诉被告毛权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我和被告毛友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毛友根同意自动还钱给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04元,依法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陈志全负担。审判员  邹文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