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非诉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李孝云国土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李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历城非诉执字第71号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历下区奥体中心龙奥大厦。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吕善伟,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侯宗亭,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孝云,女,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济南市。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孝云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以李孝云未经批准,于2011年11月擅自占用历城区仲宫镇侯家庄北村集体土地(个人承包地)建设大棚及两间管理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040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内容是:1、限李孝云15日内拆除在历城区仲宫镇侯家庄北村非法占用的1276.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将非法占用的1593.2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仲宫镇侯家庄北村村民委员会;2、对李孝云非法占用基本农田1095.2平方米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32856元;对非法占用的其他农用地181.3平方米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3626元;对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316.7平方米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4750元;三项罚款共计41232元。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侯宗亭,被执行人李孝云到会,各自充分发表了意见。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12月1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李孝云。申请人于2015年3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5)第5034号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中确定的第1、2项义务。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拆除被执行人在历城区仲宫镇侯家庄北村非法占用的1276.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执行对李孝云罚款41232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040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040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即1、“限李孝云15日内拆除在历城区仲宫镇侯家庄北村非法占用的1276.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李孝云非法占用基本农田1095.2平方米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32856元;对非法占用的其他农用地181.3平方米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3626元;对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316.7平方米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4750元;三项罚款共计41232元”。二、被执行人李孝云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第一项确定的义务。三、本案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执行由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四、被执行人李孝云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执行申请费518元,由被执行人李孝云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诗和审 判 员 朱贵华人民陪审员 赵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文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