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安徽佳诺威木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安徽佳诺威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友昆,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安徽佳诺威木业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纠纷执行一案,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2015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安徽佳诺威木业有限公司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本案可作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经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卫审判员 程相孔审判员 蔡国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中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