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李桂玲与荆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玲,荆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15号原告李桂玲,女,汉族,1966年7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银颂,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荆超,女,汉族,1958年11月8日出生。原告李桂玲诉被告荆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桂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李桂玲承担。审 判 长 崔瑞玲审 判 员 刘政伟人民陪审员 张 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