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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门素兰与王建华等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素兰,王建华,王建民,王建,XX,王敏,王丽,王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188号原告:门素兰,女,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何鸣,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建华,男,汉族,住蒙城县。被告:王建民,男,汉族,住阜阳市。被告:王建,男,汉族,住蒙城县。被告:XX,女,汉族,住蒙城县。被告:王敏,女,汉族,住蒙城县。被告:王丽,女,汉族,住蒙城县。。被告:王玲,女,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门素兰诉被告王建华、王建民、王建、XX、王敏、王丽、王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门素兰撤回对被告王建华、王建民、王建、XX、王敏、王丽、王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门素兰承担。审判员  刘晓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朝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