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王民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铜川市王益区就业管理局小额担保贷款中心与被告刘光莉,谷文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川市王益区就业管理局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刘光莉,谷文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王民初字第00144号原告铜川市王益区就业管理局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杨桂民,局长。委托代理人符某某,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某某,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光莉,女,汉族。被告谷文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铜川市王益区就业管理局小额担保贷款中心与刘光莉,谷文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川市王益区就业管理局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因保证合同纠纷诉至本院,原告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川市王益区就业管理局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1元,减半收取68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卞金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