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良与被执行人孟庆亮、赵大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良,孟庆亮,赵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民执字第340号申请人张良。被执行人孟庆亮。被执行人赵大华。申请人张良与被执行人孟庆亮、赵大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韩长波审判员 何相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