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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7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刘×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7976号原告刘×,男,1987年6月4日出生。被告王×,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合法传唤,原告刘×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更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语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