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7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刘×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7976号原告刘×,男,1987年6月4日出生。被告王×,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合法传唤,原告刘×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更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语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