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商辖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周万盟、XX和等与青岛国际服装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双鲸药业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万盟,XX和,吴用守,林国,魏茂家,青岛国际服装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双鲸药业有限公司,苏伟,张传棉,何昌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商辖初字第8号原告:周万盟。原告:XX和。原告:吴用守。原告:林国。原告:魏茂家。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周万盟。被告:青岛国际服装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委托代理人:陈永超。被告:青岛双鲸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宏。被告:苏伟。被告:张传棉。被告:何昌脉。本院受理原告周万盟、XX和、吴用守、林国、魏茂家与被告青岛国际服装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双鲸药业有限公司、苏伟、张传棉、何昌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青岛国际服装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及登记地均在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仲村社区,为此申请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青岛国际服装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及登记地均在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仲村社区,但另两被告张传棉、何昌脉的住所地均在泰顺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故泰顺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青岛国际服装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青岛国际服装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异议申请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青岛国际服装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 平审 判 员 包露琼代理审判员 滕叶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芬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