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商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项迎春、舒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迎春,舒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404号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法定代表人:周章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俭珍,系原告职工。被告:项迎春,职工。被告:舒淼,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项迎春、舒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项迎春、舒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项迎春、舒淼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2990元,由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伟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傅依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