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泗民一初字第01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美兰与丁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兰,丁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988号原告:陈美兰,女,195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李昌林,泗县墩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宏,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兰诉被告丁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陈美兰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陈美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陈美兰负担。审判员  彭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