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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长执字第00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闫旭与夏杜故意伤害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旭,夏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00127-1号申请执行人:闫旭。被执行人:夏杜。申请执行人闫旭与被执行人夏杜故意伤害纠纷一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包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夏杜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杜在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