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长执字第00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闫旭与夏杜故意伤害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旭,夏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00127-1号申请执行人:闫旭。被执行人:夏杜。申请执行人闫旭与被执行人夏杜故意伤害纠纷一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包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夏杜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杜在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