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执民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詹玉平与余求喜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玉平,余求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詹玉平。被执行人:余求喜。申请执行人詹玉平与被执行人余求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5)衢开马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28日,詹玉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余求喜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变现执行。截止至2015年5月1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欠缴本案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现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一致决定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5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益群审 判 员 余忠林审 判 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余开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