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夏建文与唐奇、梁仁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建文,唐奇,梁仁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夏建文,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唐奇,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梁仁珍,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建文诉被告唐奇、梁仁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建文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建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建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04.00元,减半收取1602.00元,由原告夏建文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启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古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