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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夏建文与唐奇、梁仁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建文,唐奇,梁仁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夏建文,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唐奇,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梁仁珍,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建文诉被告唐奇、梁仁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建文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建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建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04.00元,减半收取1602.00元,由原告夏建文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启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古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