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公执字第593~594、764~7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2015)深宝法公执字第593-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强,綦琨,赵忠东,杨斌,罗艳秋,梁进东,陈振盛,深圳市华芯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执字第593~594、764~768-2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綦琨,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忠东,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斌,男,侗族。申请执行人罗艳秋,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梁进东,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振盛,男,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芯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利华。申请执行人李振强等7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芯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光劳人仲(公明)案(2015)774-935、1015-101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芯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39797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锐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方海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