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翁法民一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涂省足与王美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翁法民一初字第120号原告:涂省足,女,1960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被告:王美兰,女,1985年01月22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地址:韶关市浈江区北江北路1号财富广场15楼A1512-1516。法定代表人:宋强,男,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寿春,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涂省足诉被告王美兰、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冯开选审判员  华云生审判员  黄龙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