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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终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林伟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黄晓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林伟,黄晓辉,黄荣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终字第8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禾祥东路108号鸿运大厦1501A。法定代表人颜永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国川,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伟,男,199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审被告黄晓辉,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审被告黄荣辉,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厦门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伟、原审被告黄晓辉、黄荣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2014)诏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险厦门分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林伟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险厦门分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林伟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该理由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无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受理费人民币62.85元,依法减半收取31.43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志忠审 判 员  陈天明代理审判员  杨国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舒红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