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右法执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于树龙与哈斯朝鲁等2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树龙,巴图孟克,哈斯朝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1487号申请执行人于树龙,男,现住巴林右旗索博日嘎镇。被执行人巴图孟克,男,现住巴林右旗查干沐沦苏木。被执行人哈斯朝鲁,男,现住巴林右旗查干沐沦苏木。本院在执行于树龙申请巴图孟克、哈斯朝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巴图孟克、哈斯朝鲁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右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巴彦 乌拉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斯 钦 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