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夏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708号原告:夏某。委托代理人:王文生,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夏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祁兵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祁 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