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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民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赵建良与苍溪县漓江镇卫生院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良,苍溪县漓江镇卫生院

案由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1153号原告赵建良,男,出生于1987年6月2日,汉族,住苍溪县。委托代理人:杨先华,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苍溪县漓江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梁家泉,院长。住所地:苍溪县漓江镇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良与被告苍溪县漓江镇卫生院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建良于2015年5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向晓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梦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