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2执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xx、吕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吕xx,信丰县正平镇,邱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1504号申请执行人李xx,信丰县。被执行人吕xx、信丰县正平镇。被执行人邱xx,信丰县正平镇。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李xx申请吕xx、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2民初921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吕xx、邱xx应支付申请人李xx案款262600.0元,承担执行费3839.0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吕xx、邱xx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2执15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晓兰审判员 钱园春审判员 张 嘉二〇一七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兵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