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仓民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德群与张福峰、福州南台岛管道燃气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群,张福峰,福州南台岛管道燃气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1124号原告李德群,女,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阮受慧、陈一能,福建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福峰,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福州南台岛管道燃气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峰。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代表人石敏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群与被告张福峰、福州南台岛管道燃气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