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江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成江与王伟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江,王伟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江民初字第116号原告:王成江,无固定职业。被告:王伟海,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王成江诉被告王伟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江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成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成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郑璐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