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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4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陈玉静与王啸川、郝二峰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静,王啸川,郝二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469-2号原告陈玉静。委托代理人程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啸川,农民。被告郝二峰,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本院于二O一五年三月三日作出(2015)曲民初字第469-1号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已经调解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事故车辆冀A×××××号事故车辆的查封。审 判 长  赵增儒代理审判员  康艳丽陪 审 员  刘中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若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