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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铁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魏小凤与四川西南机械化工设备成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袁强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魏小凤。被执行人四川西南机械化工设备成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强。被执行人四川中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刚正。被执行人袁强。申请执行人魏小凤与四川西南机械化工设备成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袁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04)18号文件的规定,以及魏小凤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4)川成蜀证内经字第113266号《公证书》、(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237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5年5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四川西南机械化工设备成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袁强向申请执行人魏小凤支付欠款人民币2625095.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四川西南机械化工设备成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袁强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西南机械化工设备成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袁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四川西南机械化工设备成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袁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2653744.9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大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仇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