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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行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徐恒荣、曾利勤非诉行政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徐恒荣,曾利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行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新化县上渡办事处桥东社区望城路。法定代表人张政兵,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徐恒荣,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曾利勤,女,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化县人民法院(2015)新法行审字第53号行政裁定书,限被执行人徐恒荣、曾利勤在规定期限内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22008元,案件申请费230元。但被执行人徐恒荣、曾利勤至今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恒荣、曾利勤的存款22713元至新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长沙银行新化支行;帐号800157434220017)。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吴成亮审 判 员  何亦鹏审 判 员  曾卫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姚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