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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伦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梁七根与伍剑英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七根,伍剑英,黄钅监权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伦民初字第169号原告梁七根。被告伍剑英。第三人黄钅监权。原告梁七根诉被告伍剑英、第三人黄钅监权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嘉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伍剑英及第三人黄钅监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与第三人是夫妻关系,于1990年9月22日在伦教街道登记结婚,至今仍是夫妻,原告与第三人黄钅监权因债务纠纷已于2014年9月3日由顺德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4)佛顺法伦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第三人黄钅监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欠款1321641.15元及利息。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为此请求判令:一、被告伍剑英对第三人黄钅监权由(2014)佛顺法伦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欠款1321641.15元及利息承担共同的清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与第三人共同承担。本院立���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及第三人没有提出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中,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原件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件1份,证明被告伍剑英与第三人于1990年9月22日登记结婚,目前仍为夫妻关系,本案涉案债务发生于被告及第三人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3.(2014)佛顺法伦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原件1份、执行受理通知书原件1份,证明经法院判决,第三人尚欠原告1321641.15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321641.15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3月27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被告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且原告已申请强制执行。在诉讼中,被告及第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案经开庭审理,被告及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1、2、3,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其主张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因与第三人黄钅监权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依法作出(2014)佛顺法伦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黄钅监权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梁七根偿还欠款1321641.1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321641.1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标准,从2013年3月27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二、驳回梁七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59.1元,财产保全费3886.03元,两项合共13545.13元,由黄钅监权负担。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黄钅监权没按上述民事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执行案件的案号为(2015)佛顺法伦执字第2079号。另查,第三人黄钅监权与被告伍剑英是夫妻关系,结婚登记时间为1990年9月22日。(2014)佛顺法伦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梁七根与黄钅监权之间的借贷关系发生于被告与第三人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况的除外。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与第三人曾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原告对此知晓;亦没有证据反映原告与第三人约定(2014)佛顺法伦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务为第三人的个人债务。而(2014)佛顺法伦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债务是在第三人黄钅监权与被告伍剑英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对该债务应承担共同的清偿责任。原告的主张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伍剑英对第三人黄钅监权在本院(2014)佛顺法伦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共同的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8347.39元(已减半),由被告伍剑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嘉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丽燕 来源:百度“”